抢救失误的医疗事故鉴定

发布时间:2019-08-31 06:23:15


抢救失误的医疗事故鉴定

丁丽,女,28岁。因婆媳不和发生口角后喝了敌敌畏,1小时后被家人发现,急送新春乡卫生院抢救。来院时病人面色苍白,流涎,大汗淋漓,呼吸大蒜味,双手肌纤颤,瞳孔缩小,呼吸18次/分,心率112次/分,但意识尚清。接诊医生提出洗胃,但该院洗胃机保养不良,已无法使用。只给予静脉注射阿托品,接诊医生开具的阿托品用量为2.0毫克,但负责抢救的院领导怕量大了,病人再出现阿托品中毒,自己担责任,于是改为0.5毫克。静脉注射40分钟后,病人病情不仅无好转,且瞳孔已如针尖大小。接诊医生提出加大阿托品用量,并想办法洗胃,但院领导只答应再给0.5毫克阿托品,洗胃一事未作安排。此后病人病情逐渐加重,2小时后呼吸心跳停止。其间共用了阿托品1.0毫克。

病人死后,家属认为卫生院抢救不及时才使病人死亡,遂提请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医院抢救治疗无失误,病人是服毒量太大导致的死亡,和医院无关。死者家属不服鉴定结论,起诉。,结论是:医院未曾给病人洗胃及阿托品用量不足,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47682元。

【医学法学评析】

本例病人就诊时已出现了明显的有机磷中毒现象,按照一般常规,对这样的病人应当首先考虑洗胃,以防止毒物继续吸收。从当时病人来院时的时间看,病人刚服毒1小时,由于胃排空时间大约为4~6小时,那么病人就诊时大部分毒物仍在胃内。因为人体消化道的主要部位在小肠而不是胃,所以当时病人出现的一系列体征只是由于一部分毒物吸收所造成的。如果洗胃及时,完全可以避免大部分毒物继续被吸收,从而挽救病人的生命。然而医院却因为洗胃机保养不良不能使用而未予洗胃,使毒物大量由胃进入小肠并被吸收入血,从而错失了抢救的时机,使病人中毒症状进一步加深,并导致最后的死亡。所以医院未给予洗胃是病人致死的最直接原因。至于洗胃机不能使用,责任也在医院,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是讲不通的。另外,由于病人当时尚清醒,用其他办法诱导或刺激呕吐也不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医院领导并没有将洗胃一事重视起来,所以才出现了未洗胃的失误。

该院的另一项重大失误是阿托品用量不足。从病人来院时的情况看,其服用敌敌畏量较大,应属于重度中毒。对于这类病人,阿托品的给予量一次应是1.0~3.0毫克,而鉴于该患者未洗胃,阿托品用量应适当增大才可。可该院领导却连最低量都未达到,而且在病情加重时,仍然害怕阿托品中毒而不敢加大用量。事实上阿托品中毒的最低剂量是10毫克,此案用量相差甚远,何谈中毒?院领导为避免自己承担用药量过大的责任,不接受主治医生的建议,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除医院承担对患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该院领导还应对此案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