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救治已尽职 病人身亡欠费家属应清偿

发布时间:2019-08-25 06:05:15


 一中年人突发疾病到医院治疗,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死亡,因病人家属拒付尚欠近5万元医疗费.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其家属凌女士偿付医院医疗费4.8万余元。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家住上海市年近五十的凌女士的丈夫张某,突然感到胸闷不适和头晕,家人即把他送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临床检查,诊断为冠心病并伴有高血压疾患,经一个星期药物救治,张某的病情得到好转。因心率和血压并不稳定,医生嘱咐病情并未控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一向身体很好不大看病的张某觉得好多了,他想出院回家用药。

  但就在第八天病情出现了反复。次日医院向其家属凌女士出具了病危通知单,院方全力抢救,由于病情恶化,到3月初张某已处于昏迷状态。凌女士见丈夫病情严重无法治愈,在医疗费不结账的情况下,于当晚和家人一起将病人偷偷抬出院,到家后的凌晨病人即死亡。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10.5万余元,扣除医疗统筹付费和预付款,尚欠4.8万余元其家属未付。医院多次催讨未着,因张某已病故,故起诉要求其妻凌女士偿付所欠医疗费4.83万余元。

  凌女士认为,因家里经济条件较差,目前无力偿付所欠医疗费,待以后慢慢偿付;凌女士还认为,丈夫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使用的大多是自费药,无法报销,因此医院对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当患者到原告处挂号求诊,原告接受挂号时,双方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此时,患者与原告之间便产生了互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原告履行了诊疗义务后,患者便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患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院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患者张某已去世,被告作为患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由其在患者遗产范围内承担偿付义务。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