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行为及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

发布时间:2020-01-25 20:52:15


  医疗侵权行为及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
  医疗侵权行为是医疗机构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受害人(患者)生命健康的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所违之法,除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外,还包括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办法、医院的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以及作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2、有损害事实。如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不良后果。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医方有过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据此,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利。

一、医方的告知义务
医方负有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地告知相应信息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方在医疗活动中有义务告知以下内容: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色、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及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及治疗措施,包括X光、B超、CT等诊断仪器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确诊病情的作用等;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药品的构成、副作用等;5、手术的成功率、既往手术的情况、施行手术对治疗疾病的作用、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出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7、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8、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另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形可免除医方的告知义务:1、法律规定的结核病防治、性病治疗、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2、患者自愿放弃知情权;3、情况紧急下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4、根据保护性医疗,告知将对患者不利(但应告知其亲属)。

二、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所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信息及其告知内容,作为患者应当知晓并决定是否接受治疗,便是患者的知情权。患者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有选择医疗机构、医师、治疗手段的选择权,未经病人和家属同意,医院和医师不得强行采取患者及其家属不同意采取用的诊疗手段或仪器、药品。
患者享有知情权的理论依据在于法学界所普遍认可的“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之权利”的基本规则。医疗活动中,让患者服用药物、施行手术等往往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甚至侵害,至少会带来一定风险。但其之所以不被认为违法,最为法学界所接受的理论依据是患者的“知情同意”。即是,因为患者已完全知晓了这种医疗行为可能带来损害其生命健康的风险,但其自愿了接受这种行为及其风险,因此承认其行为的适法性。
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主要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权;同时,通过赋予医方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将面临的风险、代价和可能取得的利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权益,也从一定程度上改观患者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