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伤医生漏诊雇主医院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7 02:00:15


王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三层楼房上摔下受伤,虽被及时送往医院,却因医生漏诊致病情恶化。近日,原告医疗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75864元、雇主石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778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6年12月10日在被告师栓柱的建筑队工地施工时,从三层楼房上摔下受伤,被郑州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脑震荡。治疗后出院在家养病期间感到颈部及左前臂疼痛,颈部活动受限。2007年3月23日,被经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颈椎滑脱合并脊髓变性及左尺骨骨折畸形愈合并进行手术治疗,原告为此支付手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8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州市中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开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被告郑州市中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检查不认真,发生漏诊情况,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伤害,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被告师栓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