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要求追究误诊医生刑责称不可能赔钱就算

发布时间:2019-08-10 16:59:15


躺在171医院病床上的董林波,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董水金供图

  核心提示

  今年31岁的董林波在病床上躺了整整3年。

  3年前,他被医生误治成植物人。从此董家陷入了困境。妻子与他离婚,留下年幼的女儿。

  这1000多个日夜,董的父母所经历的,不仅是照料儿子孙女的艰辛,还有控告的艰难、医疗事故鉴定的蹊跷、索赔官司的漫长……

  其间,董父向公安机关控告:当事医生应付刑事责任。但以往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他: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生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往往是被判缓刑

  “爸爸,赶快好起来……”两岁半的董嘉棋呼唤着。她的爸爸董林波3年前成了植物人,,眼睛紧闭,一动不动。

  2008年7月,董林波遭遇了一场被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的医疗事故。董林波成了植物人后,妻子与他离婚,留下了他成为植物人之后才出生的两岁多的女儿。他56岁的父亲董水金提前退休,与老伴一起轮班护理儿子,照顾孙女。

  更无奈的是一场漫长的官司:三级医学会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后,董家才终于获赔60余万元。

  董水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认为应当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于是,从今年3月起,,要求追究这些医生的刑事责任。

  从“重度低钾症”到“植物人”

  2008年7月18日傍晚,董林波对父亲说身体不舒服。20时30分左右,董水金陪同儿子来到离家较近的湖口县中医院就诊。

  后来的判决书显示,湖口县中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是,董林波出现周期性麻痹和重度低钾症症状,湖口县中医院采取复查电解质、静脉补钾等治疗措施。

  7月19日零时30分,董林波病情恶化,出现胸闷、“气逼”等症状,湖口县中医院采取吸氧、强心等治疗手段治疗。董水金说,3时左右,董林波进入睡眠状态。

  19日早晨,董水金离开医院去上班。他走的时候,看到儿子像是熟睡了一般,呼吸很均匀。他记得医生刘政当时说,“保证你儿子没事,有事我负责”,让他放心。

  然而,8时30分左右,他在公司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儿子快不行了,他急忙赶往医院。

  到了医院他才知道,8时30分左右,董林波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状况,湖口县中医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应急抢救,随后,董林波恢复了心跳和呼吸。

  当天,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对董林波进行了会诊,觉得病情严重,建议转院。当日13时35分,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派出急救车接转董林波,转院之前,董林波已经神志不清,怎么呼喊他也没有回应。对此,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转途中,对董林波进行鼻导管吸氧。

  约14时20分,董林波被送进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ICU病房,这时,董林波再次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的症状,医生立即采取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应急抢救措施。虽然董林波在6分钟后恢复了正常心跳,但却一直昏迷不醒。

  2008年10月14日,董林波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

  2009年2月18日,,至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董林波嘴巴不能吃,只能用胃管进食。”董水金说,“我们还得把煮熟的食物用榨浆机打碎,再用注射器打到管子里。一天要喂六七次。”

  董林波的大小便不能自理,而且,像所有“植物人”一样,需两位老人每隔两小时就进行一次人工翻背,以防止长褥疮。

  讲起儿子的现状,董水金一阵心酸:“他也不是完全没有感觉,跟他开玩笑,他的嘴也会张一下,像在笑。抱怨他,他也会流泪。”

  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互相打架

  作为非专业人士,董水金一开始也不明白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但他知道,一个活蹦乱跳的人进了医院,一夜之间就变得神志不清,医院一定难辞其咎。因此,2009年5月12日,他作为董林波的法定代理人,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湖口县中医院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受浔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九江市医学会对董林波的被诊疗过程进行了鉴定。2009年6月23日,九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为:“尽管湖口县中医院在处理该患者的过程中存在缺陷,但患者的最后转归(指病情的转移和发展),是病情严重所致,与医院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认为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违反医疗常规,措施得当……不构成医疗事故”。

  董水金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浔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会在2009年11月3日作出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认为湖口县中医院存在过失,包括对病情及后果严重认识不足,未及时通知病危,未及时进行心电、呼吸监护,选用的强心、补碱治疗依据不足等。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也存在转运过程中对呼吸支持措施不够重视等不足。

  由此,江西省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其中湖口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80%,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20%)。

  由于该结论与九江市医学会的结论截然不同,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服,都提出要求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这样,浔阳区人民法院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2010年3月23日,中华医学会作出鉴定书,也认定此事故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同的是,中华医学会认为两家医院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浔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董林波获得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总额共642432.01元,其中湖口县中医院承担80%即513945.61元,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28486.40元。由于此事件为医疗事故,鉴定费由两被告负担。

  历时15个月的官司并没有随着判决书的下达而结束。董水金和被告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都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实在这个事故中,我们是比较冤的。”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袁向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当时病人家属在湖口县中医院闹得很厉害,湖口县政府从维稳的角度出发,找到我们医院领导希望可以去接一下病人。当时医院没有车载呼吸机,按照常规,我们是不会主动去接病人的,病人一般是被送进来的。实际上我们是做了好事,但没有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