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误诊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0 20:16:15


  不构成医疗事故误诊要赔偿
  近日,,并一审判处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6039.40元。

  1994年12月11日,韩某曾在锦州市妇婴医院做剖腹产手术。1999年韩某发现下腹部手术切口处附近肿胀,并有包块,于2001年3月27日到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于当日为韩某行腹部切口局部病灶切除术。术后第三天,韩某发现切口顶端包块如前,医生查房时建议韩某做B超检查。经B超检查后,确定为血肿,医生建议观察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韩某对其在该医院的诊治过程提出质疑。最后经辽宁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如下:1、诊断腹壁肿物,有手术指征;2、肿物与腹壁粘连,切除部分腹膜是可行的;3、病理诊断子宫内膜异位症,现切口上端仍有肿物存在,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应再次手术,同时做病理诊断;4、术前交待不够详细,病志记录不完整,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韩某到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处就医属实。医院为韩某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给韩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于7月26日一审判处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韩某经济损失603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