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能单独启封病历

发布时间:2019-08-06 22:51:15


医疗机构不能单独启封病历

 根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现实中,有些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笔录上注明:“从封存此病历之日起半年(或者一年),期满时,患方封存人员应到医院共同启封。否则,医院有权单独启封。”实际上,封存病历到时间后,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单独启封的。

  对此,有人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满一年后就可以启封病历。实际则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有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前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后者为两年。选择案由起诉是患方的权利,医疗机构无权干涉。如果封存病历满一年后,医方单独启封了病历,而患方以医疗服务合同为案由进行起诉时,医院将十分被动。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封存病历时过两年,患方还不来开封病历,医方仍不可以单独启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由于其中“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具体时间不好确定,医疗机构对封存的病历是复印件的,最好不要启封,从理论上讲至少要保存20年。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两年以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医疗机构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病历封存笔录非常重要,记载封存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封存时间、封存地点、患者姓名、病案号、医方封存人员、患方封存人员、患方联系电话、患方封存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患方封存人员身份证号、 封存件为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封存件含有几次住院病历及住院起止时间。其中,涉及患方的内容由患方封存人员自己亲自书写并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