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夭折医院撕毁部分病历

发布时间:2019-08-26 07:10:15


亲属盛怒

:医院有过错,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名高龄产妇经剖腹产下一女婴。孩子来到人间未满1天,便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抢救无效夭折。,与医院有关人员发生争执。结果,医院有关人员也被激怒而撕毁部分病历,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医院撕毁部分病历的行为是否违法?对事故责任认定有无影响?这成为亲属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的争议之一。

高龄产妇刚当妈

幼女夭折引争执

陈女士与郑先生婚前居住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镇农村。2006年在镇上买地建房,便迁居街上,开店做个体经商。让夫妻俩高兴的是,婚后多年未孕的陈女士,也就在这年的10月,她年满30岁时,终于怀上了期待已久的身孕。家人都为宝宝的到来做好各种准备,准妈妈陈女士更是沉浸在喜悦与紧张之中。

2007年7月29日,陈女士住进了县某医院(下简称医院)待产。医生给陈女士做检查后,告知她和家属可以正常分娩。但陈女士担心自己是高龄孕妇顺产的风险太大,她和家人商量后,请求医院实施剖腹产。

当天4时20分, 陈女士和家人按诊疗流程,在签署手术及输血同意书后,陈女士进入手术室。6时16分, 陈女士剖腹产下一个2.6公斤重的女婴。

新生儿的健康状况颇为不妙,只见她全身皮肤轻度青紫,四肢触感冰凉。医院赶紧组织儿科主任前来会诊治疗。但女婴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她渐渐陷入了昏迷状态,全身皮肤苍白紫钳,心跳越来越慢,身体冰冷。医生又立即采取急救措施,至20时50分,女婴停止了呼吸。医护人员并没有放弃,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挽救这条幼小的生命。22时20分,女婴的心跳和呼吸都停止了,医生无奈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刚享受到女儿降生的喜悦,却不得不面临失去爱女的痛苦,这个打击让陈 女士及家人难以承受。次日,陈家人来到医院讨要说法。因亲属情绪过于激动,和医护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医院相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够冷静,盛怒之下撕毁了部分病历,这更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2007年8月2日,广西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对女婴尸检后,认定她的死亡原因是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胸缐显著气性囊肿压迫心脏及大血管,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而抢救无效死亡。

撕毁病历属过错

医院被判担半责

因协商索赔未果,2008年7月21日, ,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0月17日,河池医学会鉴定后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陈女士的女儿降生后,发生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是一种抢救成功率低、死亡率很高的疾病,但医院在对女婴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不及时,对陈女士的产程观察不够到位等违反医疗常规行为,与女婴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与患者亲属发生争执时撕毁部分病历资料,造成病历资料不全,对事故的鉴定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陈女士夫妇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0129.47元;驳回陈女士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院声称不公平

理由不足判驳回

医院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医院提出,工作人员撕毁的是没有进行封存的多余资料,没有对病历造成破坏;送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是已经封存的病历等资料,不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而且陈女士夫妇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同时,陈女士夫妇均为农村人口,但一审判决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赔精神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河池医学会鉴定医院在本案医疗事故中承担轻微责任。但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时,医院的工作人员竟然无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撕毁了部分病历,造成交付医学会鉴定的病历资料不全,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医院存在过错。

中院指出,虽然陈女士夫妇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但他俩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明确指出鉴定程序有问题、鉴定结论不真实。因此,,判决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对于一审判决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项目计算赔偿是否正确。中院认为,,以及陈女士、 郑先生的《居民身份证》, 陈女士和郑先生于2006年6月30日从农村迁移至镇上居住,成为城镇居民。因此医院上诉称他们为农村人口,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日前,,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