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病因、死因正确判断 未尽积极诊疗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09 21:08:15


  未对病因、死因正确判断 未尽积极诊疗义务
,判定丽水市人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疏忽和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着医疗过错”,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而,对丽水市医学会等鉴定机构此前作出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驳斥,为患者及其亲属讨回了公道。

7月18日,,判决书指出:“本院认为:被告是三级乙等医院,完全具备诊断治疗嗜铬细胞瘤病患的条件和能力”“被告医院对患者桑美珍自接诊至死亡均未对病因、死因作出过正确的判断,此与医务人员未尽积极诊疗义务是有关联的”“患者桑美珍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病症已重,有潜在的风险,其病情发展迅速,死亡有一定的突然性,疾病本身是造成死亡原因之一。但是,医患关系建立的基础,是由于患者有客观的病症和医疗机构的接诊,而诊疗的积极行为明显降低乃至消失与否,则关系到患者的病情恶化或好转、消除,医疗机构不得因其具有客观的病因和初始因素,即持消极或放任的态度,或成为医疗机构规避责任的遁词,何况此种态度不仅违背医者个体谨慎注意义务,也违反医疗行业救死扶伤的社会公众义务。”综上,,患者桑美珍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伟建、周伟霞因桑美珍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鉴定费的60%,即计人民币19021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