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告造成的损失则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9-08-29 08:55:15


: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则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2004年5月17日,薛洁在父亲薛连生的陪伴下,骑自行车到位于市区城郊结合部的临汾市某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其左颈部肿块为一囊性肿物,遂住进了该院住院部114房间。由于薛洁系过敏体质,对青霉素、磺胺有过敏史,谨慎的薛父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医务人员,并要求院方写在病历上。随后,薛连生又向护士要了一张纸,书写上“薛洁青霉素过敏”的提示语,压在女儿病床的床头柜上。第二天午后2时许,按照院方安排,薛洁准时进入手术室。薛洁左颈部肿物摘除术进行得很顺利,约一个多小时即告结束。她被安排到病房后,值班护士便拿着配好的液体来到病房,很麻利地给她输上液体。约10分钟,正在输液的薛洁突感胸闷,母亲王女士速将护士叫来,护士询问几句,说“没事”,随之把薛洁的头部垫高后即离去。又过了一会儿,薛洁对母亲说自己还是感到胸闷,薛母赶忙去找大夫,可主刀的两名医生此时已外出吃饭,只有一留守的“黄大夫”赶到病房,稍加察看,留下一句“观察观察再说”便离去。5时许,送病检物返回的薛连生见女儿脸色异常,胸闷加剧,系过敏症状,情知不妙的他疾速跑向医生值班室将“黄大夫”找来,催促其快拿氧气瓶抢救。一阵慌乱后,氧气瓶被推进病房,瓶口尚未打开,薛洁已出现休克。见状,心急如焚的薛连生急急掏出手机,边打边跑向医院大门口。其时,正在院外一饭店就餐的两位主治大夫,接到薛的电话后即刻返回组织抢救。在此后的两天内,该院虽邀请省、市两家著名医院的专家竭力救治,但薛洁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4年5月20日17时40分死亡。

  2005年12月1日,。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的女儿薛洁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合理保护患者生活健康的义务,延误了有效时间,且抢救措施不力,造成患者非正常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医方出现医疗事故,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则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本案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摘编自山西日报判例《女教师殒命医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