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内部”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03 02:34:15


  马晓华

  30岁的于峥嵘哭了,他是眼下北大一起医疗纠纷的核心人物。

  近3年来,北大教授王建国四处奔走,控告北大第一医院纵容于峥嵘及其三名同学“非法行医”,并治死其老伴,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

  昨日下午,二审。上诉双方在庭审中陈述了各自的诉求,并针对对方的陈述进行答辩,当庭没有宣判。

  “我问心无愧,我只是执行了上级医生的医嘱,去做医疗服务。”于峥嵘坚持他的无罪辩护。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相关的病例记录只有他的签名,而没有指导医生的签字确认。北京市卫生局此前认定,北大第一医院在此事中存在“非法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在校学生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这也就成为王建国提起上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昨日凌晨直至记者发稿时,王建国在他的博客上共发表了10篇博文,将一审判决书、司法鉴定书、北京卫生监督所复函、民事上诉状等材料一一公布。

  争议一:需不需要手术

  据王建国回忆,2005年12月,熊卓为因长期伏案工作,有些腰疼,到北大第一医院拍片之后发现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北大第一医院的骨科主任李淳德诊断需要尽快手术。2006年1月31日,手术后的第七天,北大第一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熊卓为患者是我管辖的病人,手术后效果非常好,原本4天后下地,她3天后就下地活动了,我们也建议她早下地活动,这样可以减少血管栓塞的情况。但是到了第六天,栓塞还是形成了,我们从晚上9点就开始抢救,直至次日凌晨5点,但还是没有抢救成功,患者死亡了。我们尽力了。”昨日,于峥嵘告诉CBN记者。

  熊卓为的手术主刀医生李淳德对CBN记者回忆说,三年前的手术对他来说,是非常正常的一个手术,他还是有这个自信。“从医学的角度,熊卓为的症状完全有手术指证。因为要过春节,我建议她节后做,但是她坚持节前做,做完手术后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就离开北京回老家过春节了,因为老母亲要过寿。”李淳德说。

  王建国则对此表示异议:“在去做手术前,我们去北医大三院看过医生,医生可以保守治疗,但是我妻子听说这个病可能会导致截瘫,所以她害怕,想尽快通过手术治愈。在手术前,我跟她争吵了好多次,但是都没有阻止她。其实她的病没有手术适应证的。”

  熊卓为尽管出生医学世家,但毕竟隔行如隔山,当疾病来临时,依然与毫无医学知识的人一样,完全听取了医生的建议。

  “熊卓为本次发病症状并不严重,经门诊治疗后腰痛已经缓解,根本就不需要手术。这些情况完全可以从门诊病历中得到证实:门诊病历中没有病休医嘱、没有住院手术医嘱等。”王建国表示。

  争议二:抢救是否得当

  但是没有想到,在手术后的第六天,患者还是出现了并发症,直接导致死亡。

  所谓肺栓塞,是指嵌塞物质进入肺动脉及其分支,阻断组织血液供应所引起的病理和临床状态。

  王建国认为,主治医生应该完全能够预料此种并发症的出现,却未能采取预防措施。此外,2006年1月30日12时的《临时医嘱》显示熊卓为已经发生呼吸困难。王建国认为,通常大手术后发生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难首先应当考虑肺栓塞,但当时值班的于峥嵘并未处理病人,“在长达10个多小时中,完全可以做到肺栓塞的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完全可以避免死亡发生。”

  王建国对于施救过程也是耿耿于怀。在抢救过程中,熊卓为的心脏出现心包,肝脏破裂、三根肋骨骨折。

  “由于在心脏按压抢救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正常,因为按压心脏需要按下4~6cm,但是按压心脏进行抢救也是在主治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的。”北大第一医院麻醉科主任王东信对CBN记者表示。

  “无论如何,在抢救过程中,都不能造成患者的其他器官的损害,否则抢救还有什么用?北京市安贞医院抢救一个患者用了三个小时,也是心脏复苏,没有任何损伤,患者被抢救了过来。抢救手法的问题,虽然医学书都写了,但是实际操作并不是那么简单。在奥运之前,我们很多的医生抢救的手法都进行了培训。”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争议三:是否“非法行医”

  不仅如此,王建国说,他和律师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负责对熊卓为进行观察、诊疗、抢救的于峥嵘等三名主治医生当时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且多处医嘱和病程记录都没有指导医生的签字确认,属于“非法行医”。

  “在抢救过程中,一般都是先抢救,后补填签字。”作为当时的主治医师刘宪义副教授解释说。但是,最终的病例记录只有于峥嵘一人签字。

  此次上诉,王建国认为,被上诉人医院为熊卓为实施诊疗服务的“医师”包括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名“医师”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和肖建涛则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经医师执业注册,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上述事实已经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同时又是经一审查明的事实,然而却没有在一审判决中予以认定。

  对此,:“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从事医师活动是非法的。就像无证驾驶就是非法行为一样,无证非法行医不难认定。”

  孙万军认为,要主张医学生、医学毕业生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并不难,要么出示医师执业证书,要么出示上级指导医师监督、指导、审核医疗文书的证据,如:指导医师在医疗文书上的签名。证据是会“说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