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疗纠纷新政实施 业内揭秘“调解”

发布时间:2020-03-06 09:00:15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31条中,有5条提及“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被认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第四种途径”,更被业内人士形象称之为“私了”,它的介入,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完美的可能性吗?本报就此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约请他们就此项新政进行解读。

  成功案例■

  医患矛盾也可庭外“提前消化”

  “打医疗纠纷的官司实在太复杂,而通过调解,却可以提前‘消化’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矛盾,不过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对事实的认识基本一致,如果认识差异太多,就无法调解——在责任相对明确的前提下,调解更好像是一种‘私了’。 ”

  ——吕秋华,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创办人

  几年前,本市某医院拒绝为一位符合剖腹指征的产妇施行剖腹手术,结果难产导致胎儿死亡,医院承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在接受法律咨询之后,很快与产妇家属达成赔偿意见,没有上法庭,一方面,产妇方得到了相对理想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医院也没有为处理这桩事故付出经济赔偿以外的成本。吕秋华向记者提供这个例子是为说明,调解有时候可以得到双赢的结果。

  吕秋华是一位拥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更有医师执照在手,但他也不得不承认,因为专业性太强,加上医学上的很多不确定性,打医疗纠纷官司“其实很累”。

  吕秋华律师的另一个身份是: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

  揭秘“调解”■

  其实就是“拉拢”医患双方

  “我们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并不是要判定医院和患者之间谁对谁错,我们起到的作用,就是要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拉拢,让处理结果尽可能皆大欢喜。如果双方之间的落差比较大,怎么办?那就‘磨’。当然,我们不会强求医患双方接受我们的调解结果。 ”

  ——姚庆林,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于今年8月,它的前身是“苏州市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也是省内第一家调解医患纠纷的专业机构。从“调解中心”升级至“调委会”,它的调解功能在进一步扩充。人民调解的优势很明显:便捷、柔性、不收费。

  姚庆林说,绝大多数医院都是愿意坐下来与患方进行调解的,而肯到这个地方提出申请的患方,一般也是肯讲道理的人。“难免,我们也会碰到有的患方狮子大开口,提出不切实际的补偿数额,怎么办呢?那就劝他呀,有的时候还要‘磨一磨’,大家叫我们‘老娘舅’,这个称谓很贴切。 ”姚庆林感觉,调解工作有时候就是一门艺术。

  调委会目前拥有10名调解员,记者在这份名单上看到,调解员中,有律师,有在大医院医政处任职的医务工作者,也有苏州市卫生局、司法局的前任工作人员。当然,这只是一份“显性名单”。这个名单背后,还有一个庞大的专家库,其中包括来自全市各大医院的医学专家以及法律界人士。

  深层问题■

  医疗纠纷,到底“纠”在哪儿

  “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但医疗行为本来就非常复杂,况且医学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不可知性,而且发生医疗事故后,裁量度很大,所以,对于医疗纠纷来说,调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当然,我们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还需要很多制度的支持,让医生更好地知法守法。”

  ——许衷寒,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提到,患者享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其中患者“最介意”的知情权将如何保障?

  其实,法律界定的知情权包括的是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但因为医疗行为本身的专业性及复杂性,患者似乎只能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所能理解的也相当有限。

  许衷寒告诉记者,医学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医疗事故提供技术鉴定,苏州市每年都要处理一百多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力求公正公平,但在更多的时候,我们会尽力为患者着想。”

  许衷寒认为,苏州出台并实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肯定能对解决医患纠纷起到积极作用,但医疗事故处理太复杂,不是出台一部法规就可以彻底解决的。据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一个“落地”与补充,其中结合了苏州本地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大大小小关于如何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部。

  许衷寒以“南京徐宝宝事件”为例,“这个孩子的病情本来就很凶险,但现在已经不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了。当事医生那么做,有没有尽到作为一名医生的职责?如果他哪怕只是尽到了告知的责任,恐怕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矛盾,所以这件事对所有医务人员来讲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

  市立医院本部妇科主任蒋创认为,在医患纠纷中,真正由医生技术过失引起的比例有限,患者更多的不满,可能还是来自于医生的服务态度以及沟通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