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和转让人能否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22 18:01:15


  核心内容:受让人和转让人能否申请执行?受让人不能申请执行,受让人在程序法上申请执行有障碍,还有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因为受让人不能申请执行,转让人也不能够申请执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受让人能否申请执行

  裁判文书(广义上包括经公证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确定力,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包括否定确认),属于私法权利义务范畴;

  二是执行力,赋予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从申请执行权的性质上讲,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是权利人要求国家运用强制力实现其私权利的行为,是公法上的权利,因此,执行名义人应明确限定在直接确定的权利人。法律唯一规定的申请执行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张的情况就是上述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对此处的“继承人和承受人”不能作扩大的解释,而应严格遵守《民诉意见》第44条的规定,即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所以程序法上,债权的受让人申请执行存在障碍。

  对于确定债权的转让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其相关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至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从1999年始,国家为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先后成立了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不良资产的主要形态为不良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为债权转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一系列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