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称医院应承担直接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6 03:20:15


  父亲 医院应承担直接责任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认为:其子何书磊的死亡只有两种可能:一、自然死亡。何书磊一直身体健康,也没有过危及生命的病史,这在其死亡后内脏器官检验已排除。二、何书磊的死亡与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整个诊疗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当为何书磊的死亡承担直接责任。施何军因此提出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医院赔偿27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医患关系。怒江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被告在为原告之子何书磊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行为。但何书磊死亡后,原、被告未按相关规定对现场实物进行及时封存和启封,以致输在何书磊身上的第一瓶液体残留物无法提取,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

  原、被告在委托怒江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定性为医疗事故,但结论中未按相关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等级结论。也未按相关规定作出被告的责任程度及具体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果关系不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认定的依据,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 通讯员 周惠琼 秦蒙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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