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解除人寿保险合同,需要其他人同意吗

发布时间:2019-08-05 21:10:15


  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死亡后“任意解除权”谁行使?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失效?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

  在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但二者均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故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这也更为符合保险运行原理。从保险运行来看,实际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是投保人,作为受保障对象的被保险人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都无需缴纳保险费,而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保险费的积累,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投入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应当从属于投保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最大利益是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且该保单现金价值是其个人投入的财产,故应允许投保人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死亡后“任意解除权”谁行使?

  从法律性质来看,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合同权利,虽然该权利具有财产利益,但其本质上并不属于债权,而是合同上的地位。而根据继承法的原理,法律或契约上的地位,除基于信任关系或具有人身属性外,均得由继承人继承。日本《民法》第896条就明确规定,继承人继承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被继承人人身专属的财产除外。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投保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也当然应该有其投保人继承。在投保人死亡的情况下,投保人享有的解除权应由其继承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也应由其继承人享有。

  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失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须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利益关系、血缘关系为基础,或者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由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都比较长,在其存续期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血缘关系会发生变化,例如,夫妻离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被保险人也可能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原则上也随之消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因此失其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之所以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止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保险制度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发展保险事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保险立法与保险审判实践应当体现鼓励保险交易的基本原则,尽量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只有在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或者增加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有没有必要通过保险利益原则来防范其中的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丧失保险利仍然维持合同效力不会增加道德风险的,则保险合同效力不应受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如果投保人丧失保险利仍然维持合同效力会增加道德风险的,则保险合同应因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归于无效。

  一般来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担心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后可能会增加其自身风险的,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将丧失受益权,从而很大程度上抑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存在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动机。

  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31条第3款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为根据《保险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都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控制道德风险。而且,《保险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丧失受益权。该规定也将使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无法获得保险金,故即使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其一般不会有加害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责任编辑:汤先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