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为患者开处方之后

发布时间:2019-08-11 05:02:15


7岁的何书磊因身体不适,家长带他到附近的医院就诊,听了家长及小孩就病情的口述后,当班护士便给其开处方、输液。在输液过程中,何书磊出现口唇发紫、讲话不清等症状,家长急忙拔了针头将其送往相隔一公里的州医院抢救,抢救不到10分钟何书磊死亡。近日,记者深入怒江州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护士为何书磊开的处方

护士给患者开处方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告诉记者,2007年6月25日中午11时50分许,他和往常一样到儿子所在学校接儿子回家。当接到孩子时发现,小孩有出汗、手脚疼痛等情况,就把小孩送往泸水县医院第二门诊部就诊,当班医生(后来才知道是护士)听了小孩及其家长的口述后,初步诊断为中暑,开了处方并输液治疗。

当天下午2时10分,施何军接到爱人电话,说孩子输液输到第二组时,出现口唇发紫、讲话不清等情况,很严重。施何军和朋友立即赶到医院,当时孩子还在输液,他急忙拔下孩子输液的针头,送往相隔一公里的怒江州医院急诊,抢救不到10分钟,何书磊死亡。

鉴定结论:县医院存在过错

事发后,施何军及时请朋友到泸水县医院拿处方及小孩实际使用的输液瓶中的残余药物(无奈第一组输液瓶及残余药液无法拿到),,通知了六库实验小学、泸水县卫生局、泸水县医院、怒江州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希望能为小孩的死亡查找原因。

当天下午,。同年8月29日,: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及中毒死亡。9月30日,怒江州医学会就此作出了鉴定结论:1、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对何书磊的医疗诊治服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何书磊的死亡原因与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

施何军对怒江州医学会的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泸水县医院一直不提供何书磊实际使用输液瓶中的残余药物,使再次鉴定没有了任何意义。万般无奈之下,起诉讼。

学校:何书磊在校一切正常

2007年6月26日,怒江州实验小学向怒江州教育局出具了书面的《关于何书磊同学在校期间活动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在《情况汇报》中表明:6月25日早晨,何书磊同学按时到校上课。据同学回忆,何书磊只是在7时40分时,说肚子痛,休息了一会就没什么了,也就没有告诉老师,直至11时05分均未发现何书磊同学有任何的异常。11时05分上第四节体育课,据体育老师说他跑了一会步,就在一旁见习,因为该同学体质单薄,所以平时的体育课几乎都未能上完,其他同学则进行接力赛人员的选拔,直到放学。11时45分,同学们在老师带队下,送到校门口。

下午2时50分左右接到家长电话后,老师、校长迅速赶到州医院急诊科。

后来施何军告诉记者,平时都是让何书磊在家里吃了早点才送他上学的,那天因为事情太多,所以给了他5元钱让他自己去买早点吃。

家属: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认为:其子何书磊的死亡只有两种可能:一、自然死亡。何书磊一直身体健康,也没有过危及生命的病史,这在其死亡后内脏器官检验已排除。二、何书磊的死亡与泸水县医院的整个诊疗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理由是:1、泸水县医院违反规定,允许没有医师资格的护士给患者开处方进行诊疗;2、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连常规的检查如测量体温、量血压等都没做,只凭家属和小孩的口述就开处方治疗。3、在治疗过程中引发了危急情况,医院竟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以致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4、输在何书磊身上的第一瓶液体是其死亡的关键,该输液瓶的灭失致使无法提供给医学鉴定机构是医院的过错。因此,医院应当为何书磊的死亡承担直接责任。

2月21日,。

医院:诊疗没有违反操作规程

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被告泸水县医院认为,,鉴定结果并未证明何书磊的死亡与门诊部有关系。怒江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纠纷出具了鉴定书,该鉴定书明确指出:“何书磊死亡原因与泸水县医院第二门诊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因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何书磊进行诊疗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且所使用的药品(同批次——记者注)经检验是合格的,因此该院的诊治和所用药物与何书磊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原告对其子的病情疏忽大意,不愿到州医院急诊,原告对其子的死亡也有责任。鉴于上述理由,该院不应该对何书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后,,法庭曾两次组织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第二次调解时,医院为何书磊的死亡愿意赔偿8万元人民币。我说8万元我们也愿意接受,但要求院方说出愿意赔偿8万元的理由。其实,我们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只是想为无辜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遗憾的是医院领导连认个错的态度都没有。”施何军无奈地告诉记者。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