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调查:花季少女住院致残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9-08-13 20:14:15


青海新闻网讯 2011年6月12日,盛夏的阳光暖洋洋地普照在河湟大地上。审判庭后,看见那耀眼的太阳暖和地照在这片生活多年的土地上,那么亲切;这一天,她终于拿到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2010)民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

  18岁,如花般的年龄,她在老师眼里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同学眼里是个乐观大方、助人为乐的好同学,在父母眼里是个懂事、勤快的乖乖女。

  然而,此刻泪水却止不住地涌出眼眶,怎么也无法擦拭干净。一次小小的手术,改变了这个花季少女的命运,上名牌大学的梦也随之成为泡影,从此身体上留下了永远也无法抹去的伤疤。

  2009年3月23日,高考将至,为迎高考,郑晗蕾(化名)发奋学习、努力备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郑晗蕾万万没有想到,一场灾难正悄悄地向她走来。这一天,郑晗蕾因肚子痛到民和县人民医院就医,经检查郑晗蕾的病情被诊断为“萎缩性胆囊炎、充满性胆结石可疑”,后住院治疗。

  住院后,民和县人民医院对郑晗蕾实施了胆囊切除手术。本来是一个简单的胆囊切除手术,可手术后郑晗蕾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病情加重。当月,民和县人民医院对郑晗蕾实施了第二次名为“胆汁引流术”的手术,手术时间长达9个小时,手术后郑晗蕾病情仍未见好转。郑晗蕾一直住院治疗半年后回家休息。

  在家休息期间,郑晗蕾高烧不断。2010年1月20日,郑晗蕾到青海省人民医院检查后才得知,因前两次的手术,已经对郑晗蕾的肝脏产生了影响,必须进行再次手术,且手术难度较大,需要去北京或重庆的医院做手术。同年2月,郑晗蕾再次到民和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得出的结论却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21天,但病情丝毫没有好转。3月份,郑晗蕾不得不赴重庆西南医院就诊。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期间,郑晗蕾的病情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胆囊吻合术后肝门胆管狭窄、胆总管结石”。重庆西南医院于3月10日对郑晗蕾进行手术治疗,10天后郑晗蕾出院。

  因一个小小的胆囊切除手术,致使郑晗蕾在一年时间内连续3次手术,身体羸弱,创痕累累。郑晗蕾与其父母认为,民和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遂对郑晗蕾的病情进行鉴定,经青海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晗蕾的病情构成七级伤残,于是决定向民和县人民医院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民和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民和县人民医院赔偿郑晗蕾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3112.71元。

  对此,民和县人民医院辩称,院方在诊疗原告病情过程中存在失误,构成医疗事故属实,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合理损失;同时,对郑晗蕾的病情,民和县人民医院也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青海省海东地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1、2009年3月24日第一次手术导致了原告胆总管损伤,继而出现肝功能损坏;2、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0日第一次手术后观察不仔细,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规定,未及时发现胆漏;3、2009年3月30日第二次手术前准备不充分,不严谨,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规定,此医疗事故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患者郑晗蕾到民和县人民医院就医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方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民和县人民医院在医治郑晗蕾过程中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的规定,致使原告的伤情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其行为违背了法定义务,侵害了郑晗蕾的身体健康权,民和县人民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民和县人民医院的错误医疗行为给郑晗蕾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故依法判决被告民和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郑晗蕾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4359.81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掩卷沉思,启示良多。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在法槌的最后敲响下终于落下了帷幕,郑晗蕾由此获得了二十万余元的赔偿。作为医疗服务机构,民和县人民医院理应以患者至上、精心诊断治疗,服务患者为天职,但民和县人民医院出现如此大的医疗事故,不光是医生的技术水平问题,其中的很多问题值得令人深思。欣慰的是,,能客观地分析,做出公正的判决。真心希望郑晗蕾早日恢复健康。( 作者:鲍呈辉 谢美玲 马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