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少安:需法律救赎的何止精神病诊治领域

发布时间:2019-09-01 00:31:15


郭俊梅胜诉了,。,。,深圳市二院擅自聘请精神病专家诊治以及该院和诊治医生在对病人病情保密方面出现了过错,并没有动摇“被精神病”的根本问题。

郭俊梅的这场官司,已被公众视为“被精神病”者寻求司法救济的典型案例,具有探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对“被精神病”说不的社会价值。,意味着“被精神病”的司法救济通道相当逼仄,强势部门以“被精神病”手段打击报复弱势个体的事件就会重演。

,而法官还要郭俊梅不要得理不饶人,围观者的心情如何可想而知。但是,误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等明显的身体伤害才构成最低等次医疗事故。显然,即使精神病医生有意误诊也只会产生精神伤害,连医疗事故都算不上,结局就只能让精神病医生一笑而过了。

医生从事的是专业性服务工作,在法律设计上就赋予了医生相对自由的诊治权。从正面的效应来看,解除了医生的后顾之忧,利于医生全身心地投入医疗事业之中。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旦解除负反馈机制的压力,失去了平衡就会偏离既定的初衷。比如,时下老百姓抱怨的看病贵,很多原因就是被院方指定做太多无关的诊断,甚至被医生用大剂量的药物来榨取利润,病人一进医院就全部采取输液的方式治疗就是个例证。

可是,,多吃药多打针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连最低等次的医疗事故都算不上。所以,需要法律救赎的不仅仅是精神病诊治领域,而是整个医疗行业。如果法律不对诊治行为限权,医生滥权就不可能被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