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催收贷款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9-08-29 11:44:15


  在空白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上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情]

  本案的被告甲于1999年10月29日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50万元,期限12个月,由被告乙提供连带还款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甲未归还本息,被告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甲辩称,其于1999年向原告借款45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原告于2001年9月25日要求其签收催收贷款通知书,但原告在2003年9月25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甲又辩称,未曾收到过原告的催收贷款通知书。

  被告乙辩称,其为被告甲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甲到期没有偿还,原告于2001年9月25日要求其签收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原告在2003年9月25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乙又辩称,未曾收到过原告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对于两被告的时效抗辩,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00年10月20日,其于2001年9月25日向两被告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后,两被告均分别在通知回执上加盖公司公章签收确认。嗣后,原告于2003年9月2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期间。

  对于原告的主张,两被告抗辩称: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是在1999年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原告在统一格式的通知书上加盖的,两被告实际并没有收到原告的催收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审判]

,原告持有2001年9月25日向两被告发出的催收通知回执证据,两被告对催收通知回执上所加盖的公司公章、私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印章是原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加盖的,。对此,,两被告对自己的抗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更不能证实原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胁迫或盗盖其公司公章的行为。若存在两被告公章、私章在贷款时即加盖于催收通知书回执的事实,也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属特别约定,即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权利的放弃。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两被告的鉴定申请缺乏理由,且鉴定结果对认定本案事实并没有影响,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减少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考虑,对两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于2001年9月25日向两被告催收贷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原告于2003年9月25日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而要判断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二是在空白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私章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关于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

  本案原、被告对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的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即已向两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两被告则认为原告从没有向其催收,不产生时效中断,、私章的形成时间,落款时间的笔迹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的笔迹,以及就落款时间与公章、私章形成的时间进行比对。

  申请鉴定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否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与当事人主义相适应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鉴定的启动完全由当事人主导,鉴定与否以及鉴定事项等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二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未就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