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31 12:54:15


  昨(18)日,,近日,、市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乐山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重等突出问题。

  每人每年

  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据了解,《乐山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就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一6级残疾军人);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

  救助病种: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

  救助标准:符合重大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和“一站式”服务救助之后的医疗费用,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5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10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含一站式服务中的医疗救助资金)。

  看仔细了

  如何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于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住院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乐山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申请时,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属于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需要携带证件的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农村特殊困难家庭必须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字确认,加盖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

  此外,还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赔付后的《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