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万元的医疗纠纷30天协商无果

发布时间:2021-03-03 22:01:15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正在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入一审程序,针对医疗纠纷这一日愈突出问题,我省立法将对医疗纠纷处置作出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患方提出的赔偿额不超过2万元,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超过2万元或从首次协商调解之日起30日内仍未达成协议的,则进入调解或诉讼。

  条例草案提出,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疗安全与医疗秩序负责。并对责任追究作出明确,经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经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过错,造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负有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予以处理。

  草案对医疗纠纷解决的3条途径作出明确:可向卫生部门申请处理、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明确了解决路径,提出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调解人可要求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对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孟跃武指出,今后,在医院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医闹”行为将成为禁止性规定。

  此外,提出草案中对违反医保资金管理规定者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成本太低,这对非法套取医保资金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够,建议修改为致使医保资金流失的,并处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