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12 05:50:15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委托代理人焦xx, 被上诉人张xx委托代理人刘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7年4月6日,被告张xx向原告李xx出具欠条一份,欠李xx40000元整,5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张xx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写的欠条。另查明,原告李xx在与被告张xx同居期间,趁被告睡觉时,偷拍其裸照,被告张xx于2008年1 2月5日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将照片及U盘归还被告。

:原告李xx虽然持有被告张xx书写的欠条,但被告否认此事,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二人在同居期间,原告偷拍被告裸照并以裸照威胁被告还款的实际情况,该借条存在瑕疵,故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对被告张xx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李xx上诉称,,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在2007年4月6日向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在2007年4月即给上诉人出具欠条。如果真系其在受胁迫时所书写,为何在其后直至一审开庭长达二年时间之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显然该欠条是在正常条件下,被上诉人自愿出具给上诉人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为其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欠款4万元及利息。

  张xx答辩称,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借过钱。被上诉人是在胁迫下所签欠条。应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xx在其与李xx同居期间向李xx出具欠条一张,李xx在此期间偷拍张xx裸照、张xx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清楚。李xx仅持张xx所书写欠条,认为张xx向其借款而主张归还,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因李xx偷拍张xx裸照事实存在,张xx辩称欠条系受胁迫所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故李xx向张xx主张权利,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珂

  审判员 王洪涛

  审判员 王庆喜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