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寿林与肖民、肖宝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债务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8 05:18:15


  [案例正文]:

  原告梁x林为与被告肖A、肖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来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文波、谷锡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林诉称:2005年11月1日,案外人戴x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之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戴x云叫她人冒充其妻子签字。此事被原告发现后,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戴x云以及被告肖A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06年5月20日,被告肖A对上述借款中由其使用的125000元与原告达成还款计划,约定由被告肖A在2006年5月20日归还原告30000元,其余部分在2006年8月20日归还,由被告肖B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200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肖A、戴x云涉嫌诈骗案。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肖A陆续归还原告35000元,现尚有90000元未归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肖A归还90000元,由被告肖B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肖A、肖B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归还梁x林借款计划书》一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肖A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案外人戴x云向原告所借款项中的125000元由其清偿,故被告肖A依法应当按承诺履行其义务。现被告肖A在其承诺期间届满后,尚有90000元未予清偿,原告为此请求其清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B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肖B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第一百零八条、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梁x林借款90000元;

  二、被告肖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肖A、肖B负担,其他诉讼费用900元(含公告费),由原告梁x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周来庆

  审 判 员     吴文波

  审 判 员     谷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