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诈骗,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8-07 03:14:15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016年将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惩治非法集资等。现实中,怎样的经济往来才算民间借贷,怎样就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一直是案件审理的焦点?本期说法,就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诈骗的区别邀请相关律师予以解答。

  案例一

  以高额利息为饵诈骗

  辩称属民间借贷

  从2011年至2013年间,陈某以帮老板拆借资金、低价购房买铺面、融资开矿需要钱等方式,加以承诺高额利息的回报,向多人借款共计4000余万元。虽然陈某并非只借不还,但截至案发,她的还款额远远低于借款数额。2015年5月18日,起诉。2016年2月25日,陈某在兰州中院接受公开审理。庭审现场,陈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就指控偿还的部分钱款提出异议,并辩称其中有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而非诈骗。

  案例二

  借款年利24%以下

  2011年8月20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李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2年1月20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牛某以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属于我国司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志坤

  主持人:什么样的经济往来才算是民间借贷?

  王志坤:,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从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同乡、同行、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向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等组织扩展。民间资本由最初的基于生活消费性和简单的生产性而产生的借贷逐步转向了投资经营性借贷。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左文盼:需要明确,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要注意,《借贷规定》也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