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发布时间:2020-02-08 12:55:1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

  第二条 ,立案,不得重复立案。

,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

  第三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

,;,。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应当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

、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