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体制司法鉴定较量案开庭,鉴定人是否出庭决定结论采纳?

发布时间:2020-11-07 22:06:15


  3月28日 孙建青等诉青海石油管理局、。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下午19时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审判

  2004年6月7日,71岁老汉孙传运因头晕胸闷到青海石油管理局西宁石油医院就医。患者要求给予检查,并要求静脉点滴“参麦”。医师以用“葛根素”(葛根素葡萄糖注射液)比用“参麦”效果好等为借口,未予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诊断为冠心病,持续点滴“葛根素”。在几天点滴“葛根素”的过程中患者出现发热、肌肉疼痛等葛根素不良反应症状。西宁石油医院的医师诊断为感冒。患者要求停止使用“葛根素”,患者无文化的爱人并要求医师帮助电话联系患者子女、要求转往只有10分钟路程的省医院,都被医师委婉而坚决地拒绝。医师继续为患者点滴“葛根素”,后患者出现血尿等,医师诊断为溶血反应。患者最终死亡。临终前的心电监护显示心肌正常。

宋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方到庭人员之一

  该案中,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输液反应引起溶血反应致孙传运的死亡予以支持,不支持‘冠心病’导致的死亡。分析意见为:孙传运死亡与青海西宁石油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山东金剑司法金定中心派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

,并出具《组织鉴定书》,认为医院存在三方面的过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孙传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该鉴定既没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的质询。

  该案是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0月1日起实施)颁布以来,分别由原告单方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因为该两份司法鉴定书和组织鉴定书在案件判决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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