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萍:医疗事故鉴定率低至20% 赔偿金标准不一

发布时间:2019-08-18 21:36:15


  医药卫生事业是个世界性难题,中国也正集中智慧和力量寻求解决之道。

,“要克服一切困难”,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他在报告中指出,要“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医患关系”。

  这个需要改善的“医患关系”,目前看起来并不是很好。据初步统计,近些年,医疗纠纷每年以10%到20%的比例增长,产生了“闹、缠、赖、打、砸”等“副产品”,甚至出现了一个专属名词“医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是八年前颁布的,有些规定已显得陈旧,所以我提出了一个关于制定颁布《医疗纠纷处理法》的议案。、河南省济源市市长赵素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医疗事故鉴定率低至2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已显得捉襟见肘,其中一点就体现在对医疗纠纷的鉴定上。

  “据一些地方统计,医疗纠纷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只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0%。”赵素萍说,“这使得大量的医疗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导致医疗纠纷鉴定率如此低的重要原因,是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出现的所谓“司法二元化”现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使用的“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而麻烦就在于它并没有包括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全部民事侵权范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医疗事故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作出规定,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一规定作出后,原本的一种纠纷被划分成了两种纠纷: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后一种纠纷,势必还要牵扯一个程序——司法鉴定,而这就造成了“司法二元化”。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轻则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吊销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重则将追究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愿意选择进行司法鉴定。即便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存在医疗过错,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当中的作用也并不明确,大多数时候案情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些模糊、不明确地带的存在,降低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赵素萍说,“但这三种方式却难以有效实施,致使医疗纠纷走向了'医闹’的解决途径。”

  赔偿金标准不一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外,患者也有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动机”。

  2003年12月4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作出了规定。问题就在于,这一司法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数额的规定有差别。这一差别,主要体现在死亡赔偿金上。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司法解释增加了死亡赔偿金。一旦出现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死亡赔偿金则往往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两个规定的赔偿数额甚至有可能相差一倍多。”赵素萍告诉记者。

  也就是说,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选择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诉讼而进行司法鉴定的话,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拿到更多数额的赔偿。

  除了不具有比较优势外,医疗事故鉴定自身也存在着不足。

  为了进行医疗事故等级划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这个标准中列举的情形不全,只是列举了常见的损害情形,导致许多损害情形由于找不到相对应的标准而无法鉴定为医疗事故。”赵素萍说。

  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升到法律,目前已有些可供参考的经验。“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已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解决医疗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赵素萍说。

  鉴于此,赵素萍在议案中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医疗纠纷处理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医疗事故鉴定,作进一步详细和科学的规定;同时,制定对“医闹”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