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0-12-05 02:45:15


  【关键字】无因管理之债夫妻共同执行。

  【争议焦点】


  1、原告黄某和被告彭某之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2、上题中的无因管理之债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法律评析】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行为。所以无因管理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目的;其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最后就是这种行为的做出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当事人为本人谋取利益,管理本人事物或者的服务的行为没有任何义务的约束,既没有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没有任何合同的约定,可以说完全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无因管理人进行适当管理。

  而基于无因管理所形成的债务的就是无因管理之债。那么对于这种债务,法律必须给予保护。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本案的原告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基于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为被害人清理偿还债务,从实际上市被告的债务合同消灭,同时不用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被管理人已经得到了利益。那么无因管理已经形成,而原告给予无因管理行为就其所付出的利益,被告必须偿还,两者之间已经成立管理之债。这种债受法律保护。被管理人必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本案中,原告黄某为被告彭某代为清偿债务20266元,此即为原告黄某作为无因管理人为管理行为之所负债务(损失),故原告黄某诉请被告彭某偿还20266元,是有合法根据的,被告必须偿还。

  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无因管理之债成立,原告就成为债权人,被告就成为债务人。

  另外,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在本案中,债务的发生就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丈夫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该承担债务责任。

  所以该债务可以成立有夫妻共同承担。所以丈夫刘文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该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