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0 10:31:15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法律规定的第(二)、(三)款实际上容易掌握并便于操作。但第(一)项在实际中却有一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按照当地风俗给予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证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应当给予返还。

  (二)给付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当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时,我以为不能一味地以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为由给予支持。若双方虽未结婚但同居时间较长则不应退还,若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一方要求返还的,返还时应扣除为举办彩礼花费的部分,余下的给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