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0 23:43:15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原则又有哪些?单方举债和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等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分担或全部负担,若仅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审查,大部分均合乎要求,而被告抗辩时要么简单地拒绝,要么不着边际地辩驳一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原则参考债务用途方面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客观性。是指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特性。即有证据证明该义务存在,应该清偿,但至今尚未完全清结或未到期。例如:法定义务文书证明、贷款合同证明、双方共认的借款、有证据印证用途的债务等。审理的对象应局限在现存部分,已偿还部分既往不咎。

  2、关联性。即夫妻一方主张的债务与双方生活密切相关,客观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的特性。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夫妻与家人属一个经济单元,显系家庭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呢?按照此原则,应先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份额,但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夫妻财产混同于家庭财产,尚未析出的,可以先行分割处理已查明的夫妻财产部分,然后再析产;或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析产,确定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处理离婚。笔者认为,程序上可以参照此精神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明;其次,实体处理中,共同债务、财产要同时处理,而且债务首先要用财产来偿还。

  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金额、财产价值较小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为了简便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可在在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将全部财产、债务按家庭成员人数(未成年子女除外)等分,来解决这个问题,效果也比较好。

  3、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宗旨是:化解民间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主张即使存在客观性、关联性,若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例如:(1)夫妻一方为了升迁、调动等事务送礼、请客,开销巨大,欠债数以千计,诉讼中,夫妻均无异议,但因其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应不予认定。(2)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如赌博、吸毒等。其因侵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3)原告要求分割果园、粮食,被告要求原告分担税费之债的,原告认为税费金额超过法定部分不应承担时,在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的情况下,可将共认部分予以认定。争议部分的合法性,因涉及税费征收机关,应告知异议方向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