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9-07 07:47:15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问:某外商独资企业,历年来只有一项投资(touzi),于2008年已经全部转让,并发生大额投资(touzi)转让损失(有投资转让协议和评估报告为依据),因为没有其他投资收益,此大额投资是否可以在2008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9〕73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前,可按以下规定执行: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