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一个合伙人签订还款协议能否还款给其他合伙人

发布时间:2020-05-05 01:19:15


案情:

李某和张某合伙办了一个大米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两人决定将加工厂卖掉。后孙某某决定买下,李某、张某便和孙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加工厂协议,以20万元将加工厂卖给孙某某。次日,张某单独找到孙某某,要求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孙某某便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20万元在2004年底前付清给张某。后孙某某陆续付给张某16万元,付给李某4万元。2005年3月,张某以孙某某未将4万元付给他为由将孙某某告上法庭。

分歧:

债务人和一个合伙人签订还款协议能否还款给其他合伙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某的还款协议是和张某一人签订的,约定钱是付给张某一人,因此孙某某将4万元钱付给李某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还款协议是孙某某和张某一个人签订的,协议中也是约定钱付给张某,但那只是张某作为合伙人之一的个人意思表示,并不能由此而剥夺其他合伙人收取钱款的权利。孙某某付钱是付购买加工厂的钱,而不是付张某个人的钱,孙某某将钱付给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对外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是同等的,内部的合伙协议只对各合伙人有效,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偿还债务时可以偿还给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至于在合伙人中如何分配,与第三人无关。本案中孙某某偿还的是购买加工厂的钱,虽然还款协议是张某一人签订的,但这笔钱并不是张某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全体合伙人的,该协议并不能剥夺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孙某某付款给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对债务的偿付,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黄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