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偿还约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08:54:15


  合伙债务偿还约定

  合伙期间拖欠他人货款,债权人催要合伙人却相互推诿不还。11月26日,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周X锐给付原告吴X喜货款款17000元,被告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2月周X锐、刘X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此后加工厂向吴X喜购买木材,至2009年1月5日经结算加工厂尚欠吴X喜货款25000元并由周X锐个人名义出具欠据。2009年3月周X锐、刘X就终止合伙办厂进行清算,双方签订一份合资终结协议书,约定自2008年5月1日以后加工厂所欠债务均由周X锐承担。此后周X锐归还吴X喜的毛竹款8000元,尚欠17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

,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已对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约定从2008年5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债务归被告周X锐承担,但这只是一个合伙的内部行为,未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而免除被告刘X的还款责任,被告刘X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X辩称合伙期间的债务有约定应由周X锐承担与其不相干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