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开出租谁领燃油补贴 被告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20-08-07 21:47:15


[案情摘要]:9月4日,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周某被判返还原告杨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9日政府财政燃油补贴款1505。68元。
[案例正文]:
  9月4日,:被告周某被判返还原告杨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9日政府财政燃油补贴款1505。68元。

  2006年4月23日,原告杨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并挂靠于一家出租车公司。2007年8月1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并于当天通过出租车公司办理了内部转让手续。双方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杨某负责,以后的一切由被告周某负责。2007年9月,安阳市政府对每辆出租车实际经营人发放2007年度燃油补贴款2367。04元,被告周某全部予以领取。

,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虽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应指车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应缴纳的各种费用,而不应包括政府发放的燃油补贴。政府发放的燃油补贴,是对出租车实际经营人全年的补贴,而2007年1月1日至8月19日间,出租车的实际经营人系原告杨某,故被告周某领取2007年全年燃油补贴款2367。04元后拒绝支付2007年1月1日至8月19日燃油补贴款1505。68元给原告杨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