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限不明确八十万元打水漂

发布时间:2019-08-28 10:29:15


,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A钢厂向B公司供应钢材多年,B公司则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向A钢厂支付货款。2004年1月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B公司共欠A钢厂钢材款87.5万元。因B公司一时无力偿还,便向A钢厂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对何时还款未作承诺。2006年11月9日,,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87.5万元。B公司辩称,自2004年1月8日对账至今近三年时间里,A钢厂一直未向我司主张过权利,A钢厂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A钢厂认为由于双方对货款偿还期限未作约定,A钢厂不知权利何时被侵害,故A钢厂在20年时效期限内随时可以向B公司主张货款。

,A钢厂与B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对货款的结算期限也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B公司应在收到钢材的同时向A钢厂支付货款。A钢厂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03年12月13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12月14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在2004年1月8日对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应从2004年1月8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驳回A钢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