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欠条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21 14:27:15


  拿着欠条起诉,却说不清楚钱是怎么借出的。鲍女士和邱先生曾是情人关系,,要求邱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近日,。

  旧情人对簿公堂

  邱先生是北仑新碶人,年近四十,原有家室。外地人鲍女士也已结婚,双方原来是同学,彼此都熟悉。

  他们曾有过好几年的情人关系,2008年4月,鲍女士与其丈夫离婚,同一个月,邱先生也与其妻子离婚,之后双方便同居住在一起。昔日感情甜蜜,如今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上面的欠款人是邱先生亲笔签名。

  鲍女士起诉称2007年7月,邱先生因急需用钱向其借款10万元,邱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给鲍女士,并承诺于2007年底前归还。但邱先生言而无信,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称欠条系被胁迫所写

  邱先生在法庭上说他并未向鲍女士借款,该10万元的欠条系其被胁迫所写,且出具该欠条的时间为2008年12月,而非欠条上所写的2007年7月。2008年12月,邱先生开着一辆小货车出了车祸,需要赔偿对方钱款。当时邱先生手头没有这么多现钱,便向亲戚去借。但亲戚们觉得邱先生的钱在女朋友鲍女士手中,便叫鲍女士拿出钱来,但鲍女士不答应,双方有了争执。当时,邱先生把两人同居的出租房钥匙给了其侄子,让亲戚们去他们租的房子里坐一会,他去找鲍女士谈谈。

  当天晚上,邱先生和鲍女士回到出租房内,鲍女士发现其放在家里的项链、耳环等首饰不见了,便报了警。鲍女士告诉警察怀疑是邱先生的亲戚偷窃,警察便把亲戚们带到派出所询问。邱先生当时为救亲戚,被迫向鲍女士写了借条。

  原告陈述存在疑点

  在庭审上,原告鲍女士起先陈述钱是分好几次给被告邱先生的,邱先生于2007年7月在北仑鲍女士租住的地方出具的借条,后来又陈述邱先生于2007年7月向其借的款,于2008年12月出具的借条。

  法官在问到资金来源时,原告的代理人说是原告向上海的亲戚、朋友所借,而原告却说是从家里存放的现金中拿出来的。邱先生出示了鲍女士发给其的短信内容,其中有“说真的我从来没想过要和你真正的打官司,都是你一步一步逼我起诉你的,你一点机会不给我,一点不在乎我的感受,我去看你,你却弃我不顾……”,邱先生表示双方之间并未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欠条并非唯一的债权凭证

,原告在借款资金来源、流转等关键性问题上前后陈述不一。同时,原、被告在各自离婚前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出具欠条时双方也系同居关系,原告叫被告将欠条的落款时间提前,本身就包含了不良动机,结合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现原告仅凭该欠条而在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不足。

  最后,,。

中新网

  陈志群律师提示,此类案件很多,但是判决结果相去甚远,关键就在于案件细节的把握。细节处理得当则胜诉,细节处理不当则败诉,故诉讼案件的成败往往取决于细节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