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山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揪出幕后逃债人

发布时间:2019-08-11 15:13:15



  江苏省无锡某通用公司向桂林某轮胎制造公司购买一套全钢载子午线轮胎联动装置,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款,但制造公司迟迟不交付增值税发票及设计图纸等资料,。

、逾期不开具发票则赔偿税款损失,并交付设计图纸等资料。判决生效后制造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执行人员接案后随即奔赴桂林,经查,该公司银行帐户无任何存款,也无法查询到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面对困难,执行局法官并没有气馁,经过重新研究案情、分析制造公司的财政状况,凭借多年来的执行经验,法官从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体现出的大量净资产和银行账户频繁的交易往来判断出该公司股东存在无偿占有被执行人资产的情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处于举证弱势,法官灵活运用法律,将执行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倾斜性分配,,依法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立即冻结该股东银行存款80余万元。

  在强大的司法威慑力下,该公司股东见逃债无望,向通用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