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2 08:18:15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12个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补助

  (一)在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下列12个病种:

  1、强直性脊柱炎   2、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   3、白塞氏病   4、血友病   5、重症肌无力   6、多发性硬化   7、自身免疫性肝炎   8、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9、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1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1、­内良性肿瘤   12、骨髓纤维化

  (二)上述病种的具体准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患有上述病种的参保人员,其门诊慢性病的申请认定程序按照《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社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政策

  (一)增加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详见附表一)(见网上下载栏目)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行门诊慢性病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优惠政策。提高门诊慢性病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统筹基金补助比例,在职人员由原先的60%提高到70%;退休(职)人员由75%提高到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由85%提高到95%(具体病种、补助比例见附表二)(见网上下载栏目)。

  (三)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考核结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每一位定点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充分满足门诊慢性病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用药需求。

  (五)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药费用、长期驻外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参照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执行。

  三、增加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一)肝移植患者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辅助检查和辅助用药,其用药范围及最高补助限额(补助限额含抗排异药吗替麦考酚酯(商品名:骁悉)的费用)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标准执行,个人自付比例暂定为20%。

  (二)肝移植患者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实行准入制度,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药店、定药师、使用门特专用病历和专用外配处方管理。

  (三)肝移植手术及其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四)调整门特恶性肿瘤放化疗人员待遇

  对于门特恶性肿瘤延续治疗期结束后仍需进行专项检查治疗的门特人员,经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相关检查用药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自付比例参照延续治疗期标准。

  四、以上意见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附件2:门诊慢性病具体病种、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