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的条文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30 00:32:15


  拍卖法的条文分析

  中国的艺术品拍卖行业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虽几经波折,但时至今日,已发展得蓬勃红火。然而,在蓬勃红火的背后伴随的却是艺术品行业的不规则,艺术品拍卖和市场交易没有规则,没有法律,没有诚信,制假贩假。尤其是《拍卖法》对拍卖中赝品的处理,对于竞买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根据《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即是说,拍卖公司是事先声明的,所拍卖的拍品不能保证绝对的真品,如果出现赝品,公司概不负责。所以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都会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霸王条款的出现其实一点也不奇怪。事实上,类似条款我们随处可见,比如,你随便到一个商场购物,会看见商场贴出的公告:顾客钱物自己保管,若被窃,本商场概不负责;一个农民工到一个建筑公司打工,建筑公司会签订一个霸王合同:人身安全自负,若出现人身安全,本公司概不负责;你去旅馆住宿,旅馆手册上会明确写着:人身、财物安全自负,若出现安全事故,旅馆概不负责,而如果旅馆财物受损失,旅客将承担数倍的赔偿责任;等等。这样的例子举不胜数。这等于是明白告诉你:你在我这儿住也好,工作也好,可能会出现安全问题,但即便是出现安全问题,也不能是我的责任。同样道理,拍卖公司也会明白告诉竞买人:我的拍品不能绝对保真,如果不是真品,那可别怪我。

  种种案例已经明白告诉世人:无论你干什么行业,无论你再有名气,你都得遵守这个行业的潜规则。而这个潜规则的制定者,都是由强势群体说了算的。蹊跷的是,当今的《拍卖法》与被修订之前的《劳动合同法》的性质并无本质区别,修订之前的《劳动合同法》,出了劳动事故,基本上都是在竭力维护雇主的利益,而2007年新修订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开始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雇佣双方合法权利的公平对待与平衡尊重。而相比之下,《拍卖法》从诞生到现在,从未修订过,保护的仍然是拍卖方的权益。为什么没有修订呢?按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拍卖法专家田涛的解释是:“《拍卖法》规定拍卖人作出的瑕疵不担保声明,本质上具有风险告知的作用……第61条保护了拍卖人和买受人的共同利益,它是科学的、严密的,不存在‘漏洞’、‘挡箭牌’的疑虑。”

  明眼人一见便知,现行的《拍卖法》第61条明显就是在为拍卖人辩护,而这位专家却硬要强词夺理说它是科学的严密的法律,既然是科学的严密的法律,那为什么又会导致拍卖中这么多因赝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呢?田涛说拍卖人对瑕疵不担保是为了告知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这就更为荒唐了。难道说确认拍卖方的法律责任就不会让买家知道艺术品投资的风险性?田涛作为一名法律专家的法理逻辑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很显然,田涛作为《拍卖法》的制定者之一,是在强行为自己辩护。

  中国的艺术品拍卖行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而市场经济恰恰是讲求公平原则的。然而,随拍卖行业而生的《拍卖法》却恰恰是违背公平原则和市场原则的,正因如此,许多拍卖公司才敢在《拍卖法》的大旗保护之下猖狂地制假售假,有些拍卖行甚至进行公开地造假。很多拍卖公司正是因为大量地拍卖赝品劣作才得以发展到今天,同时也让艺术品市场充满陷阱。在拍卖公司眼里,名气再大的画家,无非就是他的一个生产者而已,名画家创作出一件作品出来,拍卖公司就可以让别的造假者连续生产复制出很多同样的产品,这种数量繁多的流水线作业对于拍卖行来说,简直就是一本万利。

:“因法律法规不健全,拍卖不负责真赝的国际惯例被一些企业巧加利用,为获取利润对赝品睁一眼闭一眼,或直接造假牟取暴利,这些做法有蔓延之势。”

  所以,仅仅责怪拍卖公司和要求拍卖公司严格自律是不够的,甚至根本是无济于事的。对于拍卖公司的造假行为,公众只能对它进行道德控诉,而今天在商业化、低俗化和充满铜臭味的艺术品市场中进行道德控诉无疑于对牛弹琴,解决的根本还在于现行法律的完善甚至是颠覆性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