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企业经营而借款 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0 11:48:15


  2016年4月,洪某带着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张某找到刘某,称张某的公司承揽了一家宾馆的室内装修工程,要交质量保证金,希望向刘某借8万元。刘某同意借给张某8万元并按他的要求打到装修公司账户上。张某给刘某写了借款8万元、月息2%、借期3个月等内容的借条,洪某在担保人一栏写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3个月到期后,张某未还款,刘某、洪某也联系不上他。二人找张某所在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公司有关人员说,张某个人借款公司不知情,没有理由找公司索要欠款。刘某于是将张某所在的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装修公司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刘某和被告企业的负责人张某达成借款协议,张某有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似乎只能向直接借款的张某主张归还。但张某是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洪某证明张某是为了装修公司经营而借款,刘某也证明其出借的8万元打到了装修公司的账户上,被告虽然辩称没有用该笔款项,是被张某个人取走使用,但并没有就此提供证据,因而可以认定是公司使用了这笔借款。对这种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这里的“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当是指承担连带责任,即出借人既可以向借款人,也可以向其所在企业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综上,,判决由张某所在的装修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作者单位: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负责人个人借款给公司使用公司也有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