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观念,创新执行方法替代债权凭证

发布时间:2020-12-18 23:56:15


  更新观念,创新执行方法替代债权凭证

  从以上债权凭证存在的法律和社会实践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债权凭证的弊大于利,应当坚决地予以摒弃。

  第一,重塑执行中止制度。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作实质性变更,利息仍依原判决计算,执行中止不会出现金额错误,对当事人放弃的权利或已经履行的义务都可以在执行中体现,若金额有出入均可在执行完毕前得以纠正。 。债权凭证虽然反映了停止执行必然性的社会规律,但它却割裂了法律的内在联系,而执行中止才是这种风险在法律上的最佳体现。,凡符合法律不能执行的,就坚决中止执行。

  第二,实行执行不能风险责任。:“在立案审查的时候,要求原告要说明被告有多大的履行能力。如果没有或人都找不到,,当事人应该有嬴了官司得不到钱的心理准备。,事先向原告本人告知执行不能的风险,原告本人知道可能的后果之后,如果还坚持要打下去,判决无法履行的结果是其自己选择承担的风险,。” 这里实质上就是提出了确立执行不能风险制度问题。,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宣传执行不能风险责任承担制度,让这一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让这一制度贯彻落实。

  第三、强化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新的执行理念,不断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使公众都能清楚认识到,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同于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能否最终执行,根本的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案件之所以最终不能执行,属于民商交易风险的体现,从而澄清民事裁判必须而且能够百分之百执行的认识偏差,。 民事案件有交易风险,但是民事案件除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之外,还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伴有交易风险不难理解,但是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而言,交易风险显然是解释不了的。可见,对于履行不能案件的执行仅确立履行不能风险制度是不够的,因为这一制度解决不了履行不能案件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实践中,如果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为被执行人履行不能,,那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这不但不符合民事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强化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不能仅界定为“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执行能力”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规范申请执行法定条件。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可以考虑规范申请执行法定条件,也就是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不予立案执行。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执行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笔者建议规范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