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追欠款逾期违约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10-31 13:49:15


  难追欠款逾期违约

  顾某和比他小11岁的女子童某经婚介而相识,两人关系密切。可童某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向顾某借了30万元之后便消失了踪影。但两人协议的还款期限还没到。起诉。。

  现年50多岁的顾某在某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小自己11岁的童某,两人很谈得来,一来二去感情也慢慢升温。一日,童某在交谈中说自己资金周转很困难,想向顾某借一些钱应应急。顾某欣然答应。于是双方在2009年11月16日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借款协议,其中约定道: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9年11月16曰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年利息为4万元,从协议签字生效起,上半年付2万元,下半年付2万元,半年一支付,先付后用,如单方造成违约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利息的双倍……”

  顾某想,两入关系密切,借款协议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写好了,童某应该不会反悔。谁知一段时间过去后,他与童某的联系逐渐减少,这使顾某慢慢起了疑心。随着时间的推移,顾某甚至完全找不到童某的踪影,这可把顾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般团团转。

  思来想去,顾某觉得自己可能遭遇了骗子,于是他以童某实际于2010年1月14目才支付上半年利息属于违约,,要求童某按协议立即还款并支付双倍利息。该院以两人的借款协议还未到期为由予以驳回。 看至4判决结果,情急之下的顾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想为自己讨个公道。

,顾童两人协议的履行期限毕竟未满,顾某提起的诉讼似乎显得有些草率。不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童某的种种行为却揭示出她有构成“预期违约”的可能性。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不过预期违约并非一个非黑即自的明确概念,这也造成了每个人对于它的主观看法各不相同。

  在审案的过程中,双方围绕着童某的经济状况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童某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有一定的家底。她还补充说明自己在借款时向顾某提供了自己的单位,也是她个人承包的酒店作为担保,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基础。

  然而,顾某的代理律师经调查后发现,该酒店已经三年没有年检,并且在签订了借款协议后,童某就转身把酒店转租给他人了。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夏威夷酒店就是一具空壳,非实体资产,所谓的担保也不过是一纸空谈。

  不过很快地,顾某和他的代理律师就找到了对审判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执行的财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官心中已有了底。他在审案时问童某能否提供实物担保。童某果然死咬借款协议不放,拒不提供担保。这对判定童某是否构成“预期违约”至关重要。

  其实在《合同法》未得到补充修正前,,导致合约到期后当事人不得不直面已经造成的损失事实。

  《合同法》进行修改后,既然预期违约有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为什么不能“活用”法律对当事人权益尽最大限度的保护呢?“迟来的正义”虽然不是真正的正义,但总比没有正义好。在案情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经过一番思忖,他还是决定更改维持原判的决定,判定童某预期违约成立。

  最终,上海市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原有的借款协议并要求童某归还顾某30万元及利息。可现在的童某是否有能力归还这些钱款却依旧是个未知数。

  类似童某这样一再犯案,却因为无可执行资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任由其逍遥法外的情况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可相应的约束管理制度和法律还没得到制定与完善,无法有效遏制这类情况的发生。因此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做好自我保护,尤其是在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切记防人之心不可无,以备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