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1 0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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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银复[1998]376号

  现批准你公司上报的《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请印发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结算成员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国债、。

  (三)交易结算是指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交易后办理债券交割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全额结算;账户支配权属于账户所有人;为账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
  
  第二章 营业日、交割日和运行时间

  第五条 结算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 债券交易的交割日为债券交易双方债券与资金的交割日期。现券交易的交割日指交易成交日或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债券回购的交割日包括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指债券回购成交日或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到期交割日指债券回购到期日。

  第七条 结算系统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16:30。
  结算系统接受结算成员发送结算指令的截止时间为交割日的16:00。
  
  第三章 交易结算

,并按照自营券与代理券分开的原则,将债券存入相应账户。用于按本规则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债券必须是结算成员的真实自营债券。

,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证明文件。

质押专户。
  单一券户用于记载结算成员的每个券种的余额和过户情况。
  质押专户用于记载正回购方的冻结证券。

,。
,按结算成员所持各单一券账户上的实际余额计付债券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或附息债券每期的利息。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时,对回购未到期的债券,其利息仍付给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的结算指令是收券要求,正回购方的结算指令是付券承诺。收券要求与付券承诺必须对应。
。结算成员应最迟于回购到期日,。

。在发送结算指令时买卖双方应选择同一指令编号。结算系统对买卖双方发来的同一指令编号的结算指令逐项配对,各要素完全相符的指令是已匹配结算指令,否则为不匹配结算指令。,并通过结算系统通知成交双方。。

,办理债券的交割过户手续。如结算指令与成交通知单内容不符,。

  第十五条 债券结算采取纯券全额结算方法,。

;逆回购方应于交割日将足额资金划至收款方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在债券回购到期日前,正回购方债券存放在逆回购方质押专户内,逆回购方不能动用。

,结算成员应及时通过结算系统查询结算指令匹配情况及结算结果。。
  
  第四章 交易结算信息

,向拆借中心及时发送关于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的正式函件。


  (一)债券买卖和回购各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债券交割额、资金清算额、交割笔数、回购年利率和现券买卖年收益率;
  (二)结算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及时上报有关结算成员债券托管和交易结算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认定的结算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操作规程,对结算系统造成破坏;
  (二)不及时更改错发的结算指令,影响交易结算的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结算秩序,,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结算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并通报拆借中心。,可以暂停结算成员资格和取消结算成员资格。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结算成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