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破产逃债

发布时间:2019-08-16 04:38:15


  排斥破产逃债

  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在一些地方已屡见不鲜。据一项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有51%的企业逃废债务,逃废贷款本息占贷款总数的31%。在企业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利用破产逃债首当其冲。,一下子“处理”了30多家企业的破产案件!

  民间流传的“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谈‘破’色变”,在有的地区成了真实的写照。在个别地区,破产甚至成为赤裸裸的逃债———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为要旨的破产制度,成了逃债的手段!

  在此背景下,,,上海,这个工商业高度集中的城市,金融债务的破产案件。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行使否决的权力

  在上海,把好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

  为严格审查破产案件立案,。上海高院专门成立破产合议庭,加大审核力度。去年,上海市高院审核了70件立案请示,不批准立案9件。2000年,审核了71件立案请示,不批准立案8件。

  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将其全额投资设立的10多家企业并入该企业作为整体申请破产。为避免关联企业间资产、账目混同而可能产生逃债行为,破产申请进行分拆,并否决了其中一个可能隐匿、遗漏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子企业的破产申请。

  虚增破产费用,减少破产分配,是常见的破产逃债方式。在上海,企业破产预案需经法官严格审查才能实施。在审查中,,破产预案只有降低费用才能获得通过。

  破产逃债最常用的方法是“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即利用关联企业间转移资产,或在破产前新设企业转移资产,留下承担债务的空壳企业进行破产。针对这种现象,: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清理,不允许搁置不理。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尚可的,应采取转让股权方式转让其投资,将转让收益并入破产程序,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又属于全额投资的,则应“同步分离破产”,即母企业与子企业在相对同步的时间段内分离独立地进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