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解析破产债权债务抵消

发布时间:2019-08-19 16:56:15


  山东律师解析破产债权债务抵消

  甲公司与某机械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互相结欠不少货款,现机械公司准备申请破产,甲公司所欠该机械公司的货款需要全部支付,而机械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却得不到全额偿还,这样甲公司会损失很大。那么双方之间的债务能否相互予以冲抵?

  分析

  对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郭增伦分析认为,甲公司与该机械公司互负的债务是可以相互抵消的。

  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二、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上述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甲公司与机械公司互负的债务不属于上述《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可以相互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