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讨债

发布时间:2019-08-14 22:36:15


  法定代理讨债

  某外资独资的电子元件厂,生产经营正常。但资方常常无故克扣、拖欠工人的工资,到1995年5月,拖欠工人工资总额已近20万元人民币。而一般工人却敢怒不敢言。该厂的工会代表王某为了维护本厂职工的正当权益,代表全厂职工同资方交涉,据理力争,迫使资方6月份兑现了全部拖欠工资,并作出今后每月定期按时发放工资的保证。这是一起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债权人索讨债务的案例。法定代理人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由此可见,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担任的,但法定代理关系不等同于监护关系。上例中的工会组织代表是工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却不是工人的监护人。由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法定代理讨债”。其特点是:讨债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全权实施讨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法定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保护被代理人(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更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