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27 09:24:15


企业法人
 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6日 法函〔1995〕158号)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但执行时,应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