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实施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11-06 10:20:15


最高人民法

 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4日法经[1992]169号)
、:
。、、启封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系刘清波个人开办,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于1989年10月10日以[1989]法经裁字第66号裁定冻结了炼油厂270万元银行存款(该帐户实际存款仅有16.1万元)。刘清波为了偿还欠款,以欺诈手段,与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500吨柴汽油的合同。10月28日,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将70万元货款汇入该帐户中。对这笔货款,被告开户行不准扣划,1990年1月5日又以(1989)经裁字第23号先行给付裁定和(1990)执划字第1号扣划存款通知扣划退还给了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1990年3月19日,刘清波被招聘为望奎县石油化工厂负责人。5月20日,刘清波擅自以该厂的全部资产作为对大同分公司债务的担保。债务担保查封扣押了望奎县石油化工厂的两台油槽车。但这一被查封、扣押物,又被望奎县政府于1990年10月30日擅自解封,退还给了望奎县石油化工厂。。当事人、扣押的财产尽管有一定原因,刘清波骗取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的货款及擅自以望奎县石油化工厂的资产为自己债务担保,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受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本案债务大部分已基本了结,对尚留债务,,并应当注意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问题。
  此复

发布部门::1992年11月0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