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第四期、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21:02: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财库[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4,国债代码:111704,以下简称第四期),2011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5,国债代码:11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1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6,国债代码:11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就第四期、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70%,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43%,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00%,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5月10日至5月23日,2011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第四期于2012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和2016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三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参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分别申请三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行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行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地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行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需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行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了该行该期国债单笔申请上限的70%,则于次日自动停止该行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停止该行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力。

  

  (六)对于销售进度明显缓慢的银行,,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第四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3.3‰,分配比例为:各行3‰,国债登记公司0.15‰,财政部0.075‰,.075‰。第五期和第六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4.3‰,分配比例为:各行4‰,国债登记公司0.15‰,财政部0.075‰,.075‰。,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各行提前兑取手续费率为兑取本金额的1‰。

  

  (二)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五期和第六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三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三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缴款日期以到账日期为准,5月10日-5月16日的发行款于5月17日上缴,5月17日-23日的发行款于5月24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四期缴款账号:277-11404

  

  第五期缴款账号:277-11405

  

  第六期缴款账号:277-11406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1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三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行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如三期国债某个业务截至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