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发布时间:2020-06-01 18:42:15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年第1号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强化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以发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三条  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

  

  第四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市场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

  

  第八条  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指标是指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基本资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市场表现等情况的评价。

  

  第九条  市场评价指标是指相关投资人、发行人及其他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业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指标是指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  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适用各自的市场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三章 市场评价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的市场评价工作分别实施。

  

  第十三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为评价期。

  

  第十四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启动前,交易商协会对外公布市场评价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意向承销类会员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经营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 ;

  

  (三) 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部门设置情况、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四)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说明及相关制度等;

  

  (五)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六) 市场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需要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评价结果真实性。

  

  第二十条  参与市场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评价结果由交易商协会及时公布。